奥运选拔制度有待改善 用程序正义为奥运护航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体育专电 公平竞争,是奥林匹克运动的精神与准则。这不仅体现在比赛中,也应该体现在参赛人员的选拔中。然而,每逢奥运年,中国体坛因参赛人选问题都会引发或大或小的争议。从2004年射击名将陶璐娜赛前状态奇差却仍在雅典奥运会上出战,到2012年举重新人周俊挤掉奥运选拔赛冠军纪静出征伦敦,没少引起质疑,至少是疑问。
名将落选奥运会的情况在其他国家也时有发生,比如,贵为奥运五金得主的澳大利亚泳坛巨星索普以及美国前“飞人”盖伊都曾经栽倒在本国的奥运选拔关,然而并没有像我们争议这么多。
“显然是我们的奥运选拔机制有问题。”著名体育社会学者卢元镇说。
放眼世界体坛,对于非集体项目,各国(地区)选拔奥运选手大致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奥运选拔赛“一战定胜负”,以美国的田径、游泳为代表;一种是多轮选拔,按积分排名择优录取;还有一种除了看奥运选拔赛成绩,还要结合运动员平时训练表现、心理素质、大赛经验及赛前状态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在我国,过往大部分项目都是采取所谓“综合评定”的选拔方式。
卢元镇表示,“一锤定音”的选拔模式简单明了,不论选手名气大小,一律看成绩,公开透明,但因为只比一次,选拔结果有一定偶然性。综合评定的选拔方式,虽然运动员因一次偶然失误而饮恨终生的几率减少了,但主观成分偏多,易受人情、名气等因素左右,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暗箱操作”的事情自然少不了。
一位不愿具名的某优势项目国家队教练告诉新华社记者,以往几届奥运会,为了让自己的选手去奥运会,有些省市做了大量工作,“谁能去,关键看谁背后的工作到位”。
2014年11月,中央巡视组在对国家体育总局巡视后也严厉指出,体育总局在运动员、裁判员选拔选派方面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寻租现象较为严重。
选拔不规范,发生在伦敦奥运会上的周俊事件无疑最具代表性。四年前,湖北选手纪静在伦敦奥运会女子举重国内选拔赛上获得53公斤级冠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早先的说法,国内选拔赛成绩为选拔主要依据,纪静理应获得伦敦奥运会参赛资格。然而当中国代表团名单正式公布时,纪静被名不见经传、仅有一次成年国际比赛经历的周俊取代,引发舆论一片哗然。时任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主任的马文广公开承认,“周俊的入选的确违背了当初国家队的奥运会选拔办法”。
有规不依,制度形同虚设,本身就说明选拔不规范。选拔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同时也暴露无遗。
对于为何让周俊入选,马文广解释称,这一级别的奥运选拔赛冠军纪静来自湖北,所以这个奥运名额归属湖北,而周俊也是湖北选手,让谁去“只能尊重湖北体育局的意见”。但照此逻辑,获得选拔赛48公斤级冠军的田源也来自湖北,即便田源落选奥运名单,确如马文广所说是“因为有伤”,该级别的奥运席位也应归属其他湖北籍的选手,可最终代表中国队参赛的却是湖南老将王明娟。
有些级别的人选奥运选拔赛“一锤定音”,有些级别的人选却需要综合考虑;有时项目中心可以拍板决定,有时又要尊重地方体育局的意见。关于奥运选拔,各种明规则和潜规则搅在一起,玄机重重。
卢元镇认为,在一个周期内举行多轮选拔赛,按积分排名确定参赛名单,是相对科学的选拔办法。这既克服了综合评定缺少客观指标的弊端,也减少了“一战定生死”的偶然性。
据了解,中国射击队就是采取国内选拔赛和国际比赛双积分制的选拔方式。但国家射击队某人士坦言,各阶段选拔赛积分如何设定,终归还得人说了算,不同名次对应多少积分、国际赛事比国内赛事积分高多少算是合理,很难有一个绝对科学的认定。而一分之差,选拔结果就很可能天差地别。
事实上,任何制度设计都难以万全,都可能产生少数“不合情理”的结果。正因为此,卢元镇认为,相比奥运选拔结果的公正,做出某种选拔决定的过程、方式是否经过了正当的程序更为重要。确定奥运会的参赛人选,程序上的公平公正绝不能被忽视。上述国家射击队人士也表示,尽管无法实现选拔全程无人为因素影响,但近几届奥运会射击项目的运动员选拔与争议基本“绝缘”,关键就在于真正做到了“程序正义”。
首都体育学院院长钟秉枢表示,公正绝不单指结果的公正,还应包括过程的公正。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何挑选奥运选手,不应该一概而论,项目不同,选拔办法应有所不同。但不论采取何种选拔办法,都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各方都没有异议后才能实施,选拔结果出来后还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客观地讲,在中央反腐与民意的双重压力之下,现在的奥运选拔比以往已有了一定进步。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下发《关于制定里约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运动员选拔办法的通知》,要求各项目中心选拔奥运选手,都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新华社记者采访了解,各项目中心的奥运选拔办法实施前,在国家队和项目中心层面都经过了充分讨论,并征求了各地方体育局的意见。
不过,在选拔信息公开方面仍有待提高。新华社记者查询了28个奥运项目协会的官方网站后发现,多数项目在选拔程序启动前便对外公布了各自的奥运选拔办法,但游泳、网球、跆拳道等项目的奥运选拔办法至今未见踪影。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所谓对外公布选拔办法,“项目协会网站不是唯一渠道”,各地方体育局运动队代表参加的奥运选拔工作会议,也是一个发布渠道。卢元镇认为,这种公开程度还不够,因为“说到底还是在体育总局大楼里转”。
此外,按照乒羽两个项目的选拔办法,除了世界排名和奥运积分赛排名外,每名队员对其他国家(地区)主要对手的战绩是教练组综合评定时最为看重的。然而,这样的解释过于笼统。主要对手都有谁?哪些比赛的外战成绩有参考价值,是国际巡回赛,还是世界锦标赛或者亚锦赛?这些选拔细则都应予以明文规定,并提前对外公示。
制度设计再完美,没有严格的执行,同样是一纸空文。在这方面,周俊事件就是反面教材。
卢元镇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由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组成的社会监督体系,来保障奥运选拔办法的严格执行。他说:“只有选拔方和被选拔的运动员不行,要给公众监督创造条件。如果有外部监督,就不敢乱来了。”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法律界的名言,在以公平为基石的奥林匹克运动场上,同样应得到尊重与捍卫。毕竟奥运会事关四年一次的等待和付出,为了登上奥运舞台的那一刻,运动员们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执笔记者:高鹏、李丽;参与记者:沈楠、周欣、李嘉、卢羽晨、刘阳、岳东兴、王浩宇、姚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