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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从严 彰显决心——专家解读兴奋剂入刑司法解释

2019-11-21 08:58:04|来源:新华网|编辑:张津铭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了涉兴奋剂犯罪的定罪量刑法律适用问题,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多位法学专家认为,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在于从源头打击兴奋剂,并体现了“从严”的刑事政策导向,再次向国际、国内展示了中国对兴奋剂“零容忍”的决心,对推动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亮点一:源头遏制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冲认为,司法解释解决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对兴奋剂源头的打击,主要包括对于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非法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等行为。

  清华大学教授黎宏解读,司法解释主要是以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对于体育运动当中出现的使用兴奋剂行为,从可能构成犯罪的角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其中,运动员本人、领队、教练、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以及运动员家属、运动员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以在体育运动中出于非法使用的目的而走私兴奋剂的,可以构成刑法所规定的走私类犯罪。

  此外还囊括了:违规经营兴奋剂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都为在国内市场源头上堵截兴奋剂的买卖做出了规定。

  亮点二:从严打击

  黎宏认为,司法解释出台在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力所能及地采用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对使用兴奋剂进行打击,以防止兴奋剂在体育运动中蔓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进一步举例说,司法解释规定,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走私属于普通物品之兴奋剂的,偷逃应缴税额1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与以往司法解释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偷逃应缴税的起点是10万元以上相比,是十倍的差异,体现了“从严”的刑事政策导向。

  于冲认为,从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其直接目的在于强化对兴奋剂问题的从严制裁,但根本目的在于对体育相关行为的立法引导和犯罪预防。司法解释在规则设计上,有的放矢,宽严相济,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明确了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的行为类型,合理划分入罪对象,明确纳入刑法评价半径的专门性问题的判定标准,从证据标准、取证程序上确保相关案件的可操作性。

  亮点三:保护未成年人与残疾人

  曲新久解读,司法解释的另一亮点是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情节恶劣”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属于扩张解释,即超出“虐待”之通常含义、字面含义的解释。

  于冲表示,司法解释合理划分入罪对象,严厉打击体育辅助人员、教练员等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以往一些教练员为了实现考核目标,教唆、帮助学生使用兴奋剂,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而目前的法律体系对于教练员等教唆、帮助甚至是胁迫使用兴奋剂的人员处罚力度极轻,同其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严重不成比例。

  于冲认为,司法解释的打击重点由运动员兼顾制裁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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